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972號原告 李宗唐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被告 廖德英 訴訟代理人 陳凱翔 律師
參加人集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錫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書記官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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