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0號原告 王淑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顏瑞南 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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