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37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建智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428號)及移送併辦(93年度偵字第1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雷淑雯法官劉秀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