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0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6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書記官楊湘雯┌───────────────────────────────────────────────────┐│附表:94年度除字第10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900││├──┼───────────────┼──────────────┼────┼───┼────┼───┤│002│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83-NX-A00121-0││1│450││├──┼───────────────┼──────────────┼────┼───┼────┼───┤│003│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83-NX-A00122-0││1│450││├──┼───────────────┼──────────────┼────┼───┼────┼───┤│004│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83-NX-A00123-0││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