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5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5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58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許弘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叁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許弘明於98年9月8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繳款則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約違金。
㈡、債務人許弘明至109年9月22日止共消費新臺幣(下同)71,608元,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198,
307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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