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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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號附民原告 簡敏清
葉禹呈 附民被告 黃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交易字第44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所載(如附件)。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淑英被訴過失傷害乙案,業經本院以110年度交易字第44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上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詩珊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附件: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交簡 字第 81 號(110.09.15)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交簡附民 字第 26 號判決(110.10.15)【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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