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整治費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60號原告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反訴被吿法定代理人 王凱中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
陳琪苗 律師被告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 吳輝振 被告龍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鑑鍾 被告總曄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鑑鍾被告 王曾三連 ( 王從改 之繼承人)
王清海 (王從改、王 郭水治 繼承人)
王鑑鍾(王從改、 王郭水治 之繼承人)
王淑鈐 (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王武清 (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王文聰 (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王惠慈 (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被吿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整治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被吿王淑鈐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死亡,依法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王淑鈐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並確認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二)依民事訴訟法175條第2項規定聲明由王淑鈐之繼承人承受本件訴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吳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