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整治費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60號原告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反訴被吿法定代理人 王凱中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
陳琪苗 律師被告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 吳輝振 被告龍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鑑鍾 被告總曄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鑑鍾被告 王曾三連王從改 之繼承人)
王清海 (王從改、王 郭水治 繼承人)
王鑑鍾(王從改、 王郭水治 之繼承人)
王淑鈐 (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王武清 (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王文聰 (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王惠慈 (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被吿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整治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被吿王淑鈐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死亡,依法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王淑鈐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並確認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二)依民事訴訟法175條第2項規定聲明由王淑鈐之繼承人承受本件訴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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