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09號原告 余福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書銘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