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2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2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210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受處分人甲○○上列被告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中監稽違字第裁六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中監違字第裁六0─Z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次按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除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外,依辦法之規定處理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四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交通事件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上開裁決書案號之記載有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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