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7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6年2月7日犯刑法第
266條第1項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737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603號),判處罰金新臺幣1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