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5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另所犯如附表編號3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與其餘如附表編號2、4、5、6所犯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空軍後勤司令部分別判刑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