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74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藏匿人犯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藏匿人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藏匿人犯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523號判決(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41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