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4號

原告 江建成

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狀補正下列事項(應附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體特定之訴之聲明: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未記載何分配表及其金額,及請求就分配表為如何之變更。

二、陳報強制執行事件案號,並提出分配表。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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