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4號
原告 江建成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狀補正下列事項(應附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體特定之訴之聲明: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未記載何分配表及其金額,及請求就分配表為如何之變更。
二、陳報強制執行事件案號,並提出分配表。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家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4號
原告 江建成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狀補正下列事項(應附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體特定之訴之聲明: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未記載何分配表及其金額,及請求就分配表為如何之變更。
二、陳報強制執行事件案號,並提出分配表。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