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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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1號
原告 韓伯子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鳳芝 律師
被告 韓阿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共有物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茲以原告就分割之共有物即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及門牌宜蘭縣○○鄉○○○路00號之建物之應有部分按起訴時依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計算之價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163,84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憶蓉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編號
土地/建物
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房屋現值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宜蘭縣○○鄉○○段000號土地
14,500元
905
5分之2
5,249,000元
2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000元
2,389
5分之2
1,911,200元
3
門牌:宜蘭縣○○鄉○○○路00號
9,100元
5分之2
3,640元
合計:7,163,8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