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3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宏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宏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宏修因犯偽造文書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經陳奉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證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