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08號原告大眾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雅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筱雯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其中金錢請求部分,其金額為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又請求刪除相關負面評論及請求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核均屬非財產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00元(計算式:6,500+3,000+3,000=12,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