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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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129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130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131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132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134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135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136號原告 郭潔倪
簡怡婷 林立昕 黃翊宸 王亞澐 莊靜婷 李宛蓉 被告 陳映 汝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6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徐雍甯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附民 字第 1132 號裁定(112.12.14)【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16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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