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3號原告 黃竣詣 被告 李冠霆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林述亨法官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哲霖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附民 字第 63 號裁定(112.12.14)【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1803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