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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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25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秀里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3416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廖秀里於民國102年6月29日22時30分許,因故與告訴人 黃渱秢 發生紛爭,竟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在其位於南投縣南投市○○街○○○巷○○號居處前,拉扯告訴人,並持瓶子丟擲告訴人,致使告訴人因而受有臉部裂傷之身體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黃渱秢告訴被告廖秀里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已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此有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3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