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670號
原告 朱勝利
被告 李兆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宜蘭縣,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又,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與奧美集團成員即訴外人 劉宗翰 共同詐騙伊投資,伊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詐欺罪之告訴,乃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原告所述被告侵權行為地則係位於臺北市大安區。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侵權行為地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