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抗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14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王昭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6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檢察官未經抗告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之請求及同意,將已繳納罰金執行之贓物罪與A裁定(原審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66號)附表編號2-3所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逕向原審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不合正當法律程序。如將A裁定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與B裁定(原審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96號)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亦合於刑法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且A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贓物罪剔除,A裁定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與B裁定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組合之定刑上限即為20年,原A裁定編號1所示之贓物罪3月,加上重組定刑之B裁定上限20年,再加上C裁定(原審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85號)7年10月,三者接續執行結果,其上限為27年1月(即20年+7年10月),相較於原A、B、C裁定接續執行結果(31年9月),至少差距3年11月(受刑人認A裁定附表1所示贓物罪3月已執行完畢),客觀上已屬過度不利評價而造成對受刑人責罰顯不相當之過苛情形,原審駁回受刑人之聲明異議,應有違誤。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不論係初定應執行刑,抑或更定應執行刑,均應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之規範意旨,由聲請人(即檢察官)從可能併合處罰之數罪中,選定其中最早裁判確定者為定刑基準日(即以絕對最早裁判確定日為定刑基準日),並以是否為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劃定得併合處罰之數罪範圍,無法列入前開併罰範圍之數罪,若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則應以其餘數罪中最早裁判確定者為次一定刑基準日,再以此劃定得併合處罰之數罪範圍,以此類推,確定各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範圍。數個定應執行刑或無法定執行刑之餘罪,則應合併執行,不受刑法第51條第5款關於有期徒刑不得逾30年之限制。又前開定刑基準日及定刑範圍一經特定、並據以作成定刑之裁判確定後,除㈠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㈡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或㈢原本定刑基準日或定刑範圍之特定有誤(例如未以絕對最早裁判確定日為定刑基準日、誤認最早確定裁判之確定日期、誤認數罪之犯罪日期等),且基準日或範圍之錯誤,客觀上造成受刑人受有責罰顯不相當之不利益,而有維護受刑人合法權益與定刑公平性必要之情形外,即不再浮動,以維護定刑基準日與定刑範圍之正確性與確定性。換言之,曾經定刑確定之數罪,倘定刑基準日與定刑範圍均正確無誤,自不得於事後任憑己意,將已定執行刑之數罪,任意拆解而為其他定刑組合。檢察官聲請就曾經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全部或一部再與其他數罪合併定刑時,應受上述原則之限制;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就曾經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全部或一部再與其他數罪合併定刑,經檢察官否准其請求,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者,受理聲明異議之法院,自亦應循上開原則加以審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07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請求檢察官拆解其所指稱之A裁定(即原審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66號)其中編號2至3,與B裁定(即原審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96號裁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1年度抗字第202號駁回關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12之抗告)其中編號1至12,重新更定應執行刑,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2月30日以南檢和辛113執聲他1401字第1139097650號函駁回其聲請,理由略以:台端以同一事由聲請重新定刑一事,本署已於113年3月12日以南檢和辛113執聲他197字第1139017178號函覆在案;而同署113年3月12日南檢和辛113執聲他197字第1139017178號函覆理由略為:受刑人之請求,不符合數罪併罰,且依既判力效力及一事不再理原則,受刑人之請求於法無據,礙難准許等情,有上開函文2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31、85頁)。
㈡形式觀之,A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之「定刑基準日」為「95年7月21日」、B裁定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各罪之「定刑基準日」為「97年8月25日」,各裁定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各該裁定之定刑基準日以前,且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A裁定之「定刑基準日」以後,故A、B裁定各自之定刑基準日選擇、定刑範圍之劃定均無違法。
㈢再者,受刑人欲另擇取A裁定附表編號2、3之罪(犯罪時間均係95年初,確定日均係98年7月3日)與B裁定附表編號1-12所示各罪(最早確定日係97年8月25日),更定其應執行刑,然揆之前揭說明,前開定刑基準日及定刑範圍一經特定、並據以作成定刑之裁判確定後,除㈠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㈡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或㈢原本定刑基準日或定刑範圍之特定有誤,且基準日或範圍之錯誤,客觀上造成受刑人受有責罰顯不相當之不利益,而有維護受刑人合法權益與定刑公平性必要之情形外,即不再浮動,以維護定刑基準日與定刑範圍之正確性與確定性,而本件並無前述㈠㈡㈢「有更定應執行刑而不受一事不再理限制之特殊情形」,故受刑人自不得於事後任憑己意,主張將已定執行刑之數罪,任意拆解而為其他定刑組合。是檢察官函復礙難照准受刑人之請求,即屬有據,原審以此駁回受刑人之聲明異議,並無違誤。
㈣受刑人以前詞指摘原審裁定為不當,然查:95年間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但書尚未經修正通過施行,故不生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刑,並無需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為之始屬合法之情事,受刑人以檢察官未經其同意,就A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與同裁定附表2、3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應屬違法為由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違法,並據此指摘原審裁定為不當,此部分抗告並無理由;又原裁定就何以無從依受刑人請求任意將A裁定附表所示各罪與B裁定附表編號1-12所示各罪,依其請求拆解而定應執行刑,業已詳述如前,並無違誤,受刑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審駁回其聲明異議為不當,其抗告亦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因認檢察官前述執行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駁回受刑人之聲明異議,經核並無違誤,應予維持。受刑人執前詞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珮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A裁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66號刑事裁定附
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贓物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有期徒刑3月
減為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元
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0元
犯 罪 日 期
年 月 日
94.12.23
95年初
95年初
偵 查 機 關
年度及案號
臺南地檢94年度少連偵字第78號
臺南地檢96年度偵字第3312號
臺南地檢96年度偵字第331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95年度簡字第870號
98年度上訴字第513號
98年度上訴字第513號
判決日期
95.06.27
98.06.17
98.06.1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95年度簡字第870號
98年度上訴字第513號
98年度上訴字第513號
確定日期
95.07.21
98.07.03
98.07.03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49條第1項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12條第1項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12條第1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符合
符合(已減刑)
不符合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
備 註
臺南地檢95年度執字第4240號
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第4826號
(原定刑徒刑5年10月)
【B裁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96號刑事裁定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96年9月間某日起至97年2月14日止
96年9月17日
97年2月14日
偵查機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97年度偵字第3238號
96年度偵字第16928號
97年度毒偵字第5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97年度訴字第582號
97年度訴字第363號
97年度訴字第510號
判決日期
97年6月3日
97年7月15日
97年7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97年度上訴字第759號
97年度訴字第363號
97年度上訴字第993號
判決確定日期
97年8月25日
97年8月28日
97年10月28日
備 註
臺南地檢97年度執字第6038號
臺南地檢97年度執字第6614號
臺南地檢97年度執字第7149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97年2月14日
97年5月29日或97年5月30日下午某時
97年5月29日或97年5月30日下午某時
偵查機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97年度毒偵字第542號
97年度毒偵字第1904號
97年度毒偵字第190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97年度訴字第510號
97年度訴字第1753號
97年度訴字第1753號
判決日期
97年7月23日
97年12月31日
97年12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97年度上訴字第993號
97年度訴字第1753號
97年度訴字第1753號
判決確定日期
97年9月30日
98年2月2日
98年2月2日
備 註
臺南地檢97年度執字第7149號
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045號
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045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罪日期
96年1月6日前某日
95年9月17日
96年10月18日9時13分許
偵查機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96年度偵字第7127號等
96年度偵字第7127號
98年度偵字第75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98年度上訴字第976號
98年度上訴字第976號
99年度訴字第184號
判決日期
99年5月4日
99年5月4日
99年6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98年度上訴字第976號
98年度上訴字第976號
99年度訴字第184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年5月24日
99年5月24日
99年6月25日
備 註
臺南地檢99年度執字第3566號
臺南地檢99年度執字第3566號
臺南地檢99年度執字第4054號
編號
13
14
15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97年10月6日19時許
97年10月6日19時許
97年11月12日
偵查機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97年度毒偵字第2785號
97年度毒偵字第2785號
97年度毒偵字第30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112號
98年度訴字第112號
98年度訴字第113號
判決日期
98年2月23日
98年2月23日
98年2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112號
98年度訴字第112號
98年度訴字第1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98年3月20日
98年3月20日
98年3月20日
備 註
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第2082號
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第2082號
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第2358號
編號
16
17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
犯罪日期
97年11月12日
96年間某日起至97年11月12日止
偵查機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97年度毒偵字第3061號
97年度偵字第167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113號
98年度訴字第111號
判決日期
98年2月24日
98年3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113號
98年度訴字第1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98年3月20日
98年4月20日
備 註
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第2358號
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第3255號
【C裁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97年10月6日19時許
97年10月6日19時許
97年11月1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2785號
臺南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2785號
臺南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30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112號
98年度訴字第112號
98年度訴字第113號
判決日期
98年2月23日
98年2月23日
98年2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112號
98年度訴字第112號
98年度訴字第1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98年3月20日
98年3月20日
98年3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第2082號
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第2082號
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第2358號
編號1、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3、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
4
5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年
犯罪日期
97年11月12日
96年間某日起至97年11月12日止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3061號
臺南地檢97年度偵字第167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113號
98年度訴字第111號
判決日期
98年2月24日
98年3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113號
98年度訴字第1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98年3月20日
98年4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第2358號
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第3255號
編號3、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