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6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文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少白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明上訴聲明、理由之上訴
狀(應檢附繕本一件),並依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
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其究係請求
原判決中何部分應廢棄;及另就廢棄部分,其係請求法院為
如何之判決,上訴人均未具體陳明,致其上訴訴訟標的內容
不明,其上訴範圍未定,本院亦無從核定第二審應繳納之裁
判費金額,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向本院具狀陳明完整之上訴聲明、理由之上訴
狀(應檢附繕本一件),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
條之13規定計徵第二審裁判費及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