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 林坤賢 訴訟代理人 林沛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40張,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0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1年8月2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09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年12月24日屆滿(101年12月23為週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袁雪華法官吳佩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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