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9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元始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第一段第3行記載「11號」,應更正為「13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已經宣示或送達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仍可由為判決之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第一段第3行記載「11號」,顯屬誤載,應更正為「13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