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34號聲請人信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葉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邱雅珍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強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新埔分行111年7月15日7,770元A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