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9100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務人 黃俊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參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零九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二二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四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所為之111年度司促字第29100號駁回裁定,經債權人異議有理由後予以撤銷。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