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原告 景龍江 ( 黃春綢 之承受訴訟人)
景寶猜 (黃春綢之承受訴訟人)
景寶珠 (黃春綢之承受訴訟人)
景寶珍 (黃春綢之承受訴訟人)
杜龍海 (黃春綢之承受訴訟人)
杜龍雲 (黃春綢之承受訴訟人)
杜寶璉 (黃春綢之承受訴訟人)
趙寶青 (黃春綢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張騫縉
田寅岑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基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原告杜龍雲已為遷出登記,應為國外公示送達,致有再開辯論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