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小包(合計淨重壹點柒參公克,純度百分之二十三點二,純質淨重零點肆零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伍包(驗畢餘重零點陸零玖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6年4月24日上午9時許,在其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翌日晚間10時許,在宜蘭縣宜蘭市○○路○段○○號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小包(合計淨重1.73公克,純度23.20%,純質淨重0.40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5包(淨重0.6869公克,取樣0.0774公克鑑析用罄,餘0.6095公克),被告上開施用毒品犯行,因同一事實業經判決確定,而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上開扣案毒品,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因前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42號判決確定,而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50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小包,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
1.73公克,純度23.20%,純質淨重0.40公克,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5包,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6869公克(取樣0.0774公克鑑析用罄,餘0.6095公克),分別經法務部調查局及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在卷可按,則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