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智字第5號原告美商傑藝媒體公司(J&EMedia,INC.)
le,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 律師
黃麗蓉 律師 謝昆峯 律師被告飛梭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
戊○○被告丙○○
丁○○博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3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戊○○及飛梭國際有限公司以其圖形著作申請商標註冊,被告丙○○、丁○○及博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重製並銷售印製有「SONiKDATA」品牌之產品,均係不法侵害其著作權,而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損害等語。是本件既為關於著作權法之民事訴訟事件,則依前開法條說明,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施月燿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游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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