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郭甲信 被告 陳郁婷 上列當事人因108年交簡字第30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黎錦福法官陳伯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