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80號上訴人即原告竣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進財 被上訴人即被告佶利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大中 追加被告遠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8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及另一被告遠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608,33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三、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是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4,608,3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9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