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6570號債權人中友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育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基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489,614元之計算式。
㈡陳報請求金額489,614元之每筆轉帳之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