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6570號聲請人中友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育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基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釋明本件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逾期駁回其聲請。(聲請人主張其依受僱人 林承治 之指示,匯款至相對人林基明之郵局帳戶,形式上觀之,難認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有何請求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