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6568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岳松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吳岳松(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確認列「 吳俊霖林靜萱 」為吳岳松之法定代理人是否
有誤?(因債權人對吳岳松聲請支付命令時,吳岳松已成年,毋須記載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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