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8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柏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柏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柏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受刑人邱柏諭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宣告刑│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99年9月7日│99年11月8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2048號│99年度毒偵字第2556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2725號│100年度簡字第120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0月29日│100年1月13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簡字第2725號│100年度簡字第120號││決├────┼───────────┼───────────┤││確定日期│99年11月15日│100年2月8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6763號(已│100年度執字第1316號│││繳納罰金5萬元,應折抵││││刑期5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