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志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志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志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刑,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均為得易科罰金之刑,因之適用新舊法之結果,並無不同,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法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039號判決、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合先敍明。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受刑人邱志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02號、102年度訴字第1169號及102年度訴字第1210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
┌─┬───┬──────┬───────┬───────┬────────────────┬────────────────┬─────┐│編││││偵查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6月│102年7月23日│彰化地檢102年│彰化│102年度訴│102年10月25日│彰化│102年度訴│102年11月12日│彰化地檢10│││害防制│,如易科罰金││度毒偵字第1376│地院│字第1002號││地院│字第1002號││2年度執字│││條例│,以新臺幣1││號│││││││第5465號││││千元折算1日│││││││││││││。││││││││││├─┼───┼──────┼───────┼───────┼──┼─────┼───────┼──┼─────┼───────┼─────┤│2│毒品危│有期徒刑6月│100年12月15日│彰化地檢102年│彰化│102年度訴│102年12月16日│彰化│102年度訴│102年12月31日│彰化地檢10│││害防制│,如易科罰金││度撤緩毒偵字第│地院│字第1169號││地院│字第1169號││3年度執字│││條例│,以新臺幣1││119號│││││││第627號││││千元折算1日│││││││││││││。││││││││││├─┼───┼──────┼───────┼───────┼──┼─────┼───────┼──┼─────┼───────┼─────┤││毒品危│有期徒刑6月│101年1月31日│彰化地檢102年│彰化│102年度訴│102年12月30日│彰化│102年度訴│103年2月25日│彰化地檢10││3│害防制│,如易科罰金││度撤緩毒偵字第│地院│字第1210號││地院│字第1210號││3年度執字│││條例│,以新臺幣1││111號│││││││第1335號││││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