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47號、100年度執字第2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陳俊仲因妨害公務、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附表┌──────┬───────────┬───────────┐│編號│1│2│├──────┼───────────┼───────────┤│罪名│妨害公務│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7.28.19時15分│98.7.28.18時│├──────┼───────────┼───────────┤│偵查(自訴)│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20691號│2069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板橋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107號│99年度易字第2205號││實├────┼───────────┼───────────┤│審│判決日期│99.3.4.│98.9.22.│├─┼────┼───────────┼───────────┤│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107號│99年度上易字第107號││決├────┼───────────┼───────────┤││判決確│99.3.4.│99.3.4.│││定日期│││├─┴────┼───────────┼───────────┤│備註│板橋地檢99年度執字第│板橋地檢99年度執字第│││5191號(99年度執更字第│5191號(99年度執更字第│││2726號,編號1至5定應執│2726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7.29.回溯26至96小時│98.7.29.回溯26至96小時│││內某時│內某時│├──────┼───────────┼───────────┤│偵查(自訴)│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2492號│2492號│├─┬────┼───────────┼───────────┤│最│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906號│99年度訴字第1906號││實├────┼───────────┼───────────┤│審│判決日期│99.2.26.│99.2.26.│├─┼────┼───────────┼───────────┤│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1906號│99年度訴字第1906號││決├────┼───────────┼───────────┤││判決確│99.3.15.│99.3.15.│││定日期│││├─┴────┼───────────┼───────────┤│備註│臺北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99年度執字第│││2850號(99年度執更字第│2850號(99年度執更字第│││2726號,編號1至5定應執│2726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5│6│├──────┼───────────┼───────────┤│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1.18.12時│99.1.26.│├──────┼───────────┼───────────┤│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3215號│51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1208號│99年度訴字第1079號││實├────┼───────────┼───────────┤│審│判決日期│99.4.20.│99.11.26.│├─┼────┼───────────┼───────────┤│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1208號│99年度訴字第1079號││決├────┼───────────┼───────────┤││判決確│99.5.17.│100.2.8.│││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568號(99年度執更字第│2667號│││2726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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