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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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444號
法定代理人 許雅晶
兼
法定代理人 馮輝龍
兼
法定代理人馮輝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朝宗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億9,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萬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