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255號上訴人 陳俊銘
陳茂隆
陳淑娟 被上訴人 李豫蓉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訴訟代理人 李永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尚有待調查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16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準備程序,請上訴人陳俊銘務必到庭。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怡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佩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