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四0號
原告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鈞銘 訴訟代理人 徐建雄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即系爭房地於九十三年九月九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官陳耀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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