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7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宋俐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957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39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2,846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