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67號抗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法定代理人 黃耀光
一、上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6月11日所為101年度司財管字第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係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泰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