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21號原告臺南市新化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勝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吳昭逸 即 吳國鎮 之繼承人等五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7,7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9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提出撥款證明及繳款明細資料詳為敘明請求金額計算明細,並對被告異議內容提出說明)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