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7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彩霞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彩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彩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合計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108年7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9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彩霞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8年度原簡字第2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以108年度原簡字第8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以108年度原簡字第15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16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刑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4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桃原簡字第14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以108年度原審易字第12
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3次)確定、及經本院以108年度原簡字第23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刑嗣經本院以
109年度聲字第15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經與上揭有期徒刑1年接續執行,應執行合計有期徒刑1年7月,受刑人於108年7月7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9月28日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2月5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1月18日(聲請意旨記載縮刑日數12日、刑期終結日為110年1月24日,爰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予以更正)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9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07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