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交簡字第4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交簡字第4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交簡字第4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松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7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戴松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戴松德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政府不斷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並積極取締,且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酒後駕車造成無辜民眾死傷之新聞,竟漠視自身安危,復罔顧公眾交通往來安全,於飲用酒類後,仍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上,所為實有不該,又考量其於本件犯行前,業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8636號為緩起訴處分之前案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猶再次違犯本罪,顯然未能知所警惕;惟本件幸未發生實害,兼衡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5毫克、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宜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772號被告戴松德男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號7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松德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863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民國102年10月1日期滿(不構成累犯)竟自民國103年1月24日夜間9時許起至同日夜間10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街某小吃店內飲酒後,不顧其注意力及操控力可能因酒精作用之影響而降低,仍於同日夜間1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離開。嗣於同日夜間11時23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與英士路口時為警攔停,並對其施以呼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中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35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戴松德於警詢、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請審酌被告屢犯公共危險(參卷附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無視酒後駕車可能造成之公共危險,從重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檢察官林俊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林幸儀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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