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77號聲請人 曾萬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00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陳思璟┌──────────────────────────────────────────────────┐│附表:股票100年度除字第2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駐極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8-NX-0000000││1│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