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026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代理人 蔡忠峻 債務人 賴文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伍仟柒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肆仟玖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開始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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