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013號
原 告 動線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麗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 陳招治
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900號),惟上開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2,43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
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