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99號
原   告  張佩琦
被   告  劉采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返還宜蘭縣○○鄉○○段○○○○○○號上面
積約5,000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查系爭土地於109
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40元,復參酌
內政部地政司歷年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資料
,宜蘭縣109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為90.
34%,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萬4,850元(計算式:140元
÷90.34%×5,000平方公尺=77萬4,8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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