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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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改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62號聲請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蘇進步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改任 蘇志成 律師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七年0月0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潮州鎮光澤巷八0號,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理由
一、按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徵詢親屬會議會員、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意見後解任之,命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另為選定:㈠違背職務上之義務者㈡違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危害遺產或有危害之虞者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者,非訟事件法第14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有第147條第2項及第148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改任之,亦為同法第153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 黃祖裕 律師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4日以97年度財管字第46號選定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惟其嗣於98年3月14日死亡等情,此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97年度財管字第46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誤,並有其除戶戶籍謄本及高雄律師公會證明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黃祖裕律師既已死亡,無法繼續擔任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自符合前開法條所定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有重大事由之情形,則本院得依職權改任遺產管理人。本院審酌蘇志成律師乃屏東律師公會成員,具備法律專才,與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間均無何利害關係,應能勝任遺產管理人一職,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改任蘇志成律師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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